原告赵海涛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3号

原告赵海涛,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长胜,男,九台市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马洪喜,男,九台市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原告赵海涛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海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人民陪审员  焦成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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