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初字第1号
原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志,总经理
被告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原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