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卢彦德,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九台市,个体。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第三人周骏飞,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系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正式职工,住九台市。
原告卢彦德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及第三人周骏飞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彦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彦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