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53号
原告邢现秀,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应方文,该大队政秘科法制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现秀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邢现秀因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协商解决此事,故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现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同意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现秀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代理审判员 于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