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陈井财,男,汉族,1952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继凤,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系原告儿媳。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长胜,九台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姜卫国,九台市纪家派出所教导员,诉讼代理。
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治莹,市长。
委托代理人钱朋斌,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核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帅,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核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费雨欣,女,汉族,2002年7月13日出生,学生,住九台市。(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费运加,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农民,人,系费雨欣之父。
原告陈井财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费雨欣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井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井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