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井财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费雨欣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陈井财,男,汉族,1952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继凤,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系原告儿媳。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长胜,九台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姜卫国,九台市纪家派出所教导员,诉讼代理。

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治莹,市长。

委托代理人钱朋斌,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核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帅,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核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费雨欣,女,汉族,2002年7月13日出生,学生,住九台市。(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费运加,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农民,人,系费雨欣之父。

原告陈井财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费雨欣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井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井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