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孙晓利。
委托代理人王平。
被告松原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董强。
委托代理人杨淑梅。
第三人周冬梅。
委托代理人鲍淑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利诉被告松原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周冬梅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晓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