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初字第25号
原告王晶,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住九台市,无业。
被告九台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占高,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哲,系九台市民政局法律顾问。
原告王晶诉被告九台市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晶与被告九台市民政局就行政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告九台市民政局赔偿原告王晶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告九台市民政局同意将吉长结字 220108072502号结婚登记证撤销,故原告王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