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晶诉被告九台市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初字第25号

原告王晶,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住九台市,无业。

被告九台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占高,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哲,系九台市民政局法律顾问。

原告王晶诉被告九台市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晶与被告九台市民政局就行政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告九台市民政局赔偿原告王晶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告九台市民政局同意将吉长结字 220108072502号结婚登记证撤销,故原告王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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