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与孙凤先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1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非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左毅,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甲男,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文宇,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孙凤先,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宽府征补(2014)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甲男、贾文宇,被申请执行人孙凤先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长宽府征补(2014)第6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413,616元;2.补助金额82,723元;3.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2,520元;4、搬迁补偿1,500元,以上补偿共计500,359元。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和64平方米,应交扩大面积款139,200元,房屋位置在东起北十条街,西至铁北监狱,南起规划路,北至劳模会馆范围内;2.临时安置补偿8,064元;3.搬迁补偿1,500元;4.过渡期限24个月;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定上述两种补偿方式其中一种;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作出《关于利国街东A地块棚户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2011年7月1日予以公告,对东起北十条街,西至铁北监狱,南起规划路,北至劳模会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执行人孙凤先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715829,建筑面积84平方米,该房屋评估单价为4,924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关于长春市2007年度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二的批复);2、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挥组会议纪要(长棚危保指(2009)4号、(2010)7号);3、成交确认书;4、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利国街东A地块(东安白金首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5、宽城区2011年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6、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利国街东A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征收公告(2011年5月31日长春日报);7、关于利国街东A棚户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8、宽城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综合报告;9、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利国街东A棚户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10、专款专用帐户证明;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两费补偿协议;13、公证书(抽取评估公司);14、长春市宽城区关于利国街东A地块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单;15、证明8份(5份证明在现场公示、2份身份证明、1份与被征收人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明);16、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17、转交分户报告公告(2014年1月8日长春日报);18、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6号;19、关于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2014年3月5日长春日报);20、宽城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长宽府补催字[2014]第31号;21、通知(送达催告。2014年10月21日长春日报);22、通知(关于室内装修。2015年3月28日新文化报)。以上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征收程序合法。

被申请执行人的意见:1、没有收到评估分户报告;2、没有协商;3、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货币选择还是产权调换;4、没有收到补偿决定书和催告书;5、申请执行人没有告知征收决定和征收方案;6、没有协商选择评估机构;7、补偿金额过低;8、室内装饰和装修没有评估和鉴定;9、申请执行人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10、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征收程序错误。

被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2012年度补贴公示表;2、粮食直补通知书(2008年)。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房屋所在土地系集体。

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凭此证明不能推定土地是集体,应以土地权属证书为准。

经审查查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作出《关于利国街东A地块棚户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2011年7月1日予以公告,对东起北十条街,西至铁北监狱,南起规划路,北至劳模会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执行人孙凤先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715829,建筑面积84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该房屋评估单价为4,924元/平方米,房屋评估总金额413,616元。申请执行人针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关于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该项目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的意见,鉴于该征收项目所涉及土地已经国务院审批转为建设用地,并经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拍卖转让,该土地性质已为国有,被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问题,鉴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亦准许,被申请执行人此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被申请执行人提出未收到评估报告、补偿决定书及催告书的意见,鉴于申请执行人已经公告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其他意见亦无证据证实,均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代理审判员  于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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