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辽行立初字第2号
起诉人:陈彦冰。
2015年5月8日,本院收到陈彦冰诉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状。陈彦冰诉称,其于2010年参加了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报考了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调解职位,并取得了笔试第一名的成绩,在面试中却被笔试第二名的考生反超,未能顺利考取该职位公务员。造成此后果的原因是由于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招考过程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并要求撤销2010年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与调解职位的竞选结果,要求恢复其公务员身份和待遇,要求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彦冰主张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招考过程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事实,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且陈彦冰于2010年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不服考试结果,而于2015年5月6日起诉至本院,已经超过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彦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