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与通榆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贾国华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0

通榆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法行初字第6号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艳,女,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通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县长。

第三人:贾国华,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原告王艳诉被告通榆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贾国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通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原告王艳不服,上诉至白城市人民法院。白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白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指令通榆县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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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陈秀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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