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粉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玉粉,女,朝鲜族,1963年4月17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昌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武,该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长平,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原告李玉粉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善 姬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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