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初字第73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李君弼,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哲浩,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房产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金勇文,局长。
第三人朱英太,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李君弼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第三人朱英太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君弼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君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君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艺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