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佳映诉被告延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初字第86号

原告:金佳映,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2160号。

法定代表人:金龙哲,延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海洋,延吉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焕忠,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佳映诉被告延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金佳映于2015年12月3日以与被告延吉市交通运输局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佳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佳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金佳映已预交),由原告金佳映负担。

审  判 长 李 相 根

审 判 员  黄善姬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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