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延吉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左洛川,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西段。
原告延吉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吉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5年7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五年 七 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