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非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克,局长。
被执行人延吉市富胜串店。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延吉市富胜串店作出的(2014)延市建卫决字第2003号限期缴纳城市卫生费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业主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延吉市富胜串店作出的《(2014)延市建卫决字第2003号限期缴纳城市卫生费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司信吉
审 判 员 姜慧娟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