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林业局与鲁守强林业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9:40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15号

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临江市林业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方杰,系临江市林业稽查大队中队长。

被申请人:鲁守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对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继英

审++判++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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