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初字第6号
原告:吕峰,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吕在海,系吕峰之父。
被告:临江市江心岛公园管理处,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范维峰,系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峰诉被告临江市江心岛公园管理处要求确认被告与其签订的冰面承包合同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5日原告与临江市江心岛陈云公园管理处签订了承包期为3个月的冰面承包合同,承包费为4000元,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期为3个月的冰面承包合同,承包费为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对冰面对外进行承包,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两次冰面承包合同系越权和乱收费行为,要求被告退还乱收费5000元。
被告辩称,2012年临江市江心岛陈云公园管理处更名为临江市江心岛公园管理处,原临江市江心岛陈云公园管理处的权利义务由临江市江心岛公园管理处承接。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和2013年12月1日自愿与被告签订了冰面承包合同,其应当自知道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起诉已超过期限。
原告认为其未超过起诉期限,认为被告2012年11月15日和2013年12月1日是以诱导、欺骗、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原告签订了冰面出租合同。原告称其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4月25日等时间多次上访无果才诉诸法律。
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和2013年12月1日与临江市江心岛陈云公园管理处、临江市江心岛公园管理处签订冰面承包合同,其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应当自知道被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2012年11月15日和2013年12月1日是以诱导、欺骗、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原告签订了冰面出租合同,其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4月25日等时间多次上访无果才诉诸法律作为其不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峰的起诉。
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继英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