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林业局与任庆国林业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9:40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14号

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临江市林业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太平,系临江市林业局桦树林业站站长。

被申请人:任庆国,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临林桦林罚决字[2014]第1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的临林桦林罚决字[2014]第1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长++肖继英

审 判 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员唐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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