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22号
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芳,系临江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勇,系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廷春,系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职员。
被申请人:崔建平,女,48岁,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朱世琴,系崔建平之母。
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临政房征补(2014)32号关于对崔建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下发的关于对崔建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的临政房征补(2014)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临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继++英
审++判++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