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炳江、任秀芝诉被告龙井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龙井市翰丰矿业有限公司撤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初字第1号

原告孙炳江,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任秀芝,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玄相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香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井市瀚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赵美光,总经理。

原告孙炳江、任秀芝诉被告龙井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龙井市瀚丰矿业有限公司撤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以被告发放的龙国用第2007004037号土地使用权证已作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炳江、任秀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孙炳江、任秀芝。

审 判 长  黄善姬

代理审判员  申成日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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