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12号
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临江市林业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方杰,系临江市林业稽查大队中队长。
被申请人:徐贵鹏,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对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继英
审++判++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