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初字第8号
原告:+孙成全,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花山镇人民政府,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于振球,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巧生,系该镇副镇长。
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芳,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马岩,临江市政府法制办职员。
第三人:临江市花山镇新三队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能昌宾,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第三人:刘汉明,男,1953年4月10日,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全诉被告临江市花山镇人民政府、临江市人民政府并有第三人临江市花山镇新三队村民委员会、能昌宾、刘汉明参加诉讼的林权确权行政管理一案中,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9日以临政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销了该复议决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成全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继++英
审++判++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