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珍与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0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杨秀珍,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临江林业局西小山林场职工,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孙仲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吴晓堂,局长。

原告杨秀珍认为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给与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相关行政职责,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继++英

审++判++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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