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初字第7号
原告:展凤财,男,192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展洪秀,系展凤财之子。
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宝芳,市长。
委托代理人:马岩,临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职员。
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隋世和,镇长。
委托代理人:冯金刚,临江市六道沟镇政府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孙信宇,临江市六道沟镇政府职员。
第三人:临江市六道沟镇西马鹿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宋秀军,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展风财诉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临江市人民政府并有第三人临江市六道沟镇西马鹿泡村民委员会参加诉讼的林权确权行政管理一案中,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0日以临政复决字[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销了该复议决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展风财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继++英
审++判++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