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水利局与刘伟水利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9:39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21号

申请人:临江市水利局。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宇庆,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伟,系临江市水利局渔政管理站站长。

被申请人:刘伟,男,33岁,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申请人临江市水利局根据临水(电鱼)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临江市水利局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水利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刘伟送达的临水(电鱼)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临江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临江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肖++继++英

审++判++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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