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17号
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芳,系临江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勇,系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廷春,系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职员。
被申请人:王玉海,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
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临政房征补(2014)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临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继英
审++判++员+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