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与赵成仁林业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复议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9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非执复字第1号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74049540-8。

法定代表人窦建军,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闫长波,男,乾安县森林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董晓民,男,乾安县森林公安局归字森林派出所所长。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赵成仁,男, 195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乾安县道字乡道字村。

复议申请人乾安森林公安大队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乾安森林公安大队以书面形式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乾安森林公安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乾安森林公安大队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学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薛静波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克举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