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非执复字第1号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74049540-8。
法定代表人窦建军,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闫长波,男,乾安县森林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董晓民,男,乾安县森林公安局归字森林派出所所长。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赵成仁,男, 195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乾安县道字乡道字村。
复议申请人乾安森林公安大队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乾安森林公安大队以书面形式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乾安森林公安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乾安森林公安大队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学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薛静波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