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59号
起诉人:史恩迎,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工人。
史恩迎起诉称:史恩迎与郑祥东系相邻关系,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自1992年开始一直存在纠纷,2011年郑祥东建房时强占史恩迎的宅基地60平方米,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郑祥东提供了松原市人民政府为其发放的松集用(2003)字第07000025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将史恩迎的宅基地60平方米确权给了郑祥东。松原市人民政府和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没有经过实际调查,凭借郑祥东提供的虚假的史恩迎母亲的签字,向郑祥东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史恩迎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松原市人民政府和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为郑祥东发放的松集用(2003)字第07000025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依法撤销违法发放的土地使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松集用(2003)字第07000025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颁发时间是2003年8月14日,史恩迎于2011(宁)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已经得知该土地使用证的内容,若史恩迎对该土地使用证有异议,其应当在法院期限内进行诉讼。史恩迎无法定事由,于超出起诉期限后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史恩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