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新军诉松原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9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7号

起诉人:何新军,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舒展辉,女,1967年6月12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贾昆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新军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要求松政房征补[2013]第60号《关于何新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何新军不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3年12月16日,何新军本人签收。故何新军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何新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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