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7号
起诉人:何新军,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舒展辉,女,1967年6月12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贾昆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新军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要求松政房征补[2013]第60号《关于何新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何新军不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3年12月16日,何新军本人签收。故何新军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何新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