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姜光友诉原审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之间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再字第3号

原审原告:姜光友,男,汉族,1952年8月20日生,住址:敦化市大石头镇。

原审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地址:敦化市新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金星,市长。

原审原告姜光友诉原审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延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延行监建字第1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姜光友诉原审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权属有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金钟浩

审判员  徐丽华

审判员  冯喜库

二0一五年十一月 十二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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