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4号
起诉人:陈国玉,男,194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袁桂杰,女, 1949年2月3日生,汉族,前郭县前郭镇粮窝村粮窝屯.
委托代理人:陈雷,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省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226号6单元311室。
陈国玉诉称,2009年5月前郭县人民政府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征用其承包地,要求确认前郭县政府实施征地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返还土地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4余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郭县人民政府提交证据证明未对陈国玉的承包地进行征用,起诉人陈国玉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国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