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国玉诉前郭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9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4号

起诉人:陈国玉,男,194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袁桂杰,女, 1949年2月3日生,汉族,前郭县前郭镇粮窝村粮窝屯.

委托代理人:陈雷,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省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226号6单元311室。

陈国玉诉称,2009年5月前郭县人民政府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征用其承包地,要求确认前郭县政府实施征地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返还土地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4余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郭县人民政府提交证据证明未对陈国玉的承包地进行征用,起诉人陈国玉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国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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