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浑行立字第4号
起诉人白山市建华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宋同显,系厂长。
被起诉人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浑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云鹏,系局长。
本院收到白山市建华汽车修理厂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被起诉人为白山市八道江区建设福利汽修厂办理的2206021940258号营业执照年检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于2004年颁发的2006021940258号营业执照,起诉人现在起诉,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建华汽车修理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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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成艳
审判员 张振良
审判员 李贵群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