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延行初字第62号
原告明日新,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延吉大队,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毛风岐,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日新诉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延吉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日新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相根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