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初字第17号
原告杨云德,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永德 ,市长 。
原告杨云德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冷晓峰
审判员 薛静波
审判员 刘 洋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