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龙石、崔香花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延行初字第83号

原告李龙石,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崔香花(系李龙石之妻),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勇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京林,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吉市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英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月珍,职员。

第三人王洪礼,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石、崔香花诉被告延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龙石、崔香花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相根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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