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秉玖诉被告延吉市农业局、延吉市朝阳川镇经营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延行初字第155号

原告李秉玖,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农业局,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朴春根,局长。

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经营管理站,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潘宏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秉玖诉被告延吉市农业局、延吉市朝阳川镇经营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秉玖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相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妍颖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