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闻淑洁,女,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兆义,男,1959年8月12日生,汉族
第三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义,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闻殿臣,男,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
原告闻淑洁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抵押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闻淑洁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闻淑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淑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闻淑洁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