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磐行初字第33号
原告陈福江,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
原告刘国艳,女,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第三人磐石市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馨达花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贵珠,董事长。
原告陈福江、刘国艳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撤销(2014)磐市建裁字第001号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以变更诉讼请求,重新制作行政起诉状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福江、刘国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福江、刘国艳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