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展洪玲诉松原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裁定书

2016-07-12 19:38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9号

起诉人:展洪玲,男,1955年3月8日生,回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吴强,女,1955年9月16日生,回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展洪玲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要求松政房征补[2013]第68号《关于对展洪玲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展洪玲不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3年11月1日,展洪玲的妻子吴强拒签并附有照片。故展洪玲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展洪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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