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53号
起诉人:吕兴芳,男,196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
吕兴芳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5日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强迁。吕兴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要求松原市人民政府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偿还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吕兴芳称其接到松原市建设局松建拆裁字【2009】第302号裁决书和松原市人民政府松政拆决字【2009】第143号决定书的时间均是2009年9月,故吕兴芳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吕兴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