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56号
起诉人:苗希民,男,汉族,1955年1月28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张永波,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安文燕,女,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柏松梅,女,汉族,1968年5月2日生。
起诉人:毕宏武,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伯文武,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伯文冶,男,汉族,1968年6月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陈冬梅,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生,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起诉人:陈铁梅,女,汉族,1974年11月23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陈永財,男,汉族,1946年5月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程宇,男,汉族,1955年4月7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崔和,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丁彦斌,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丁彦秋,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丁彦涛,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高立影,女,汉族,1975年8月2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耿新生,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耿新苗,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耿照林,男,汉族,1949年6月15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谷艳华,女,汉族,1963年7月6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谷艳平,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郭利波,女,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郭志强,男,汉族,1960年5月18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侯玉学,男,汉族,1950年4月1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菅利,女,苗族,1970年5月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菅锐,男,苗族,1974年12月6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姜黎明,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姜显辉,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李春荣,女,汉族,1955年4月6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李红燕,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起诉人:李明辉,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李显阳,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李丽媛,女,汉族,1964年9月2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李艳波,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李艳梅,女,汉族,1968年3月2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李忠宇,男,汉族,1960年2月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林长顺,男,汉族,1961年5月25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刘贵文,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刘桂娟,女,汉族,1968年3月12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刘胜芬,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刘晓丹,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刘雪秋,男,回族,1961年12月5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刘振阳,男,汉族,1947年1月3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卢井林,男,汉族,1960年4月1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芦淑华,女,汉族,1950年6月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马方来,男,汉族,1953年12月28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马桂霞,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齐忠城,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邵开勇,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沈浩沛,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施井波,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史春生,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宋井文,男,汉族,1954年5月1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宋景武,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宋丽娟,女,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宋孝辉,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宋亚芹,女,汉族,1952年7月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图红华,女,汉族,1961年10月21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王晶,女,汉族,1965年7月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玲,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会国,男,汉族,1945年6月2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家伟,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树伦,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世昌,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王世友,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树刚,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孝和,男,汉族,1955年3月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秀丽,女,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英梅,女,汉族,1971年2月6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王英伟,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占成,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王芝华,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起诉人:王子范,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肖英刚,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邢卫星,男,汉族,1958年1月11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邢亚梅,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杨玉杰,女,汉族,1964年1月14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杨占君,男,汉族,1961年3月16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杨志会,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于春东,男,汉族,1960年11月20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于占洋,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于忠秋,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于忠才,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于忠福,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于忠厚,男,汉族,1969年9月6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于忠彦,女,汉族,1967年12月16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张桂玲,女,汉族,1959年11月16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张立国,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张玉霞,女,汉族,1950年11月2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张云江,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赵军,男,汉族,1958年11月27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赵洪生,男,汉族,1955年4月1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赵海侠,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赵海燕,女,汉族,1976年3月4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郑立华,女,汉族,1962年5月1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郑丽侠,女,汉族,1962年8月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郑文革,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生,现住松原市。
起诉人:郑晓锋,男,汉族,1955年8月2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郑晓艳,女,汉族,1976年12月19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朱井波,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朱云峰,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现住扶余县。
起诉人诉讼代表人:苗希民,电话:139XXXXXXXX。
被起诉人:扶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永德,市长。
2015年7月14日,苗希民等101人起诉扶余市人民政府,请求:1、撤销《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2、撤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3、判决被起诉人从1996年3月19日起赔偿起诉人的工资收入损失26640669.00元;4、判决被起诉人赔偿已退休起诉人替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没退休的起诉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为所有起诉人接续职工医疗保险。
经本院审查认为,苗希民等101人诉称,1995年区县划分,苗希民等101人均是1996年3月19日分流到扶余县客运公司的职工,1998年12 月30日,苗希民等101人与扶余县国资办签订了《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2015年7月14日,苗希民等101人起诉扶余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故苗希民等101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苗希民等10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