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10号
起诉人:鲁振海,男,193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陈岩,女,195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振海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松政房征补[2013]第70号《关于鲁振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鲁振海不服,请求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供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3年12月20日,鲁振海的妻子张玉霞拒签并附有照片。故鲁振海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鲁振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