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珲行非执字第25号
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亚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训前,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人:珲春市佳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珲春市佳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行政处罚申请。
审判长 蔡德龙
审判员 崔光礼
审判员 陈 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