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欧诉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和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8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57号

起诉人:姜海欧,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县。

2015年7月28日,本院收到姜海欧的起诉状,请求: 1、确认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在哈达山水利枢纽一期工程中给付起诉人林地补偿款不到位和将补偿拨付给与该宗土地性质国有林地使用权无关的国营社里林场是实施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确认松原市人民政府在该工程中征地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是实施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政违法。3、请求法院判令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松原市人民政府履行足额发放给起诉人林地补偿的义务,并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海欧诉称,2009年哈达山水利枢纽一期工程征收起诉人林地19.9585公顷,2011年8月25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发布《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库底清理的通告》,2011年9月19日、20日将起诉人该宗林地的林木锯倒一万四千多株,起诉人发现并阻止剩下的五千多株也被该工程2011年10月8日蓄水时淹没。2015年7月28日,姜海欧起诉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和松原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故姜海欧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姜海欧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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