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江诉磐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2016-07-12 19:38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15号

原告陈福江,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生,住磐石市东宁街。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峰,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艳双,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科长。

原告陈福江不服磐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磐石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作出撤销磐复不【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决定,并决定依法予以受理该行政复议。故原告陈福江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福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福江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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