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才、李树柏、赵宝荣、姜艳国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8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60号

起诉人:刘文才,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起诉人:李树柏,男,195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起诉人:赵宝荣,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起诉人:姜艳国,男,194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四起诉人诉称,2014年7月21日,我们收到松原市人民政府松政房征【2014】019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未见到政府该征收公告而产生质疑。四起诉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松政房征【2014】019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四起诉人诉称其收到松原市人民政府松政房征【2014】019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是2014年7月21日,松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中心提供该决定及公告已于同日在征收区域临时办公室内公示,故至四起诉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文才、李树柏、赵宝荣、姜艳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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