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良诉松原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8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8号

起诉人:李增良,男,195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刘瑞霞,女,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增良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松政房征补[2013]074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李宗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李增良不服,请求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供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4年5月15日,李增良的妻子刘瑞霞拒签并附有照片。故李增良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增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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