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霞诉松原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8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松行立初字第3号

起诉人:刘瑞霞,女,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瑞霞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的做出的松政房征补【2013】05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刘瑞霞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刘瑞霞不服,请求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供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4年5月15日,刘瑞霞拒签并附有照片,故刘瑞霞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瑞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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