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靖行初字第5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李瑞和,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洪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岭臣,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员,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世瑛,社保局副局长,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靖宇县人民政府,地址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全洪宝,县长。
委托代理人:衣寅静,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和诉被告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被告靖宇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定职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李瑞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