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和诉靖宇县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8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靖行初字第5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李瑞和,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洪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岭臣,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员,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世瑛,社保局副局长,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靖宇县人民政府,地址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全洪宝,县长。

委托代理人:衣寅静,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和诉被告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被告靖宇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定职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李瑞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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