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靖行初字第6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刘桂珍,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洪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岭臣,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员,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阎志琴,50岁,住靖宇县。
第三人阎志富,58岁,住靖宇县。
第三人阎志凤,47岁,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珍诉被告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法定职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 峰